加拿大1959年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2页(577字)

1959年,加拿大重新修订《种子法》,颁布《种子条例》。《种子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除按种子法规规定进行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进口或出口任何种子。(2)国家种子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建立种子等级标准,规定标准所需要的品种纯度;规定对种子作物进行检验、分等和试验的条件;规定种子发芽率、质量和疫病的最低标准;规定种子包装、标记、标签的方法;规定可以使用种子品种名称的条件;规定为执行本条例而进行的服务收费标准。(3)按照《公共服务雇佣法》的规定,任命执行本条例所需要的种子检查员和化验员。(4)种子检查员可按规定进行种子检查、抽取样品,要求被检者出示运单、提货单或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摘要。(5)检查员可依法查封违法者的种子。违法者被证实违法后,除接受惩罚外,如法院判决为没收,违法者的种子均须没收归女王陛下,由种子管理委员会提出查封扣留种子处理意见。(6)任何人不得妨碍或阻挠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向检查员或其他官员提供不实报告。(7)违反本条例规定犯有冒犯罪的,即刻定罪的,给予50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罚并处;因告发而定罚,给予2000加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罚并处。(8)对冒犯本条例的诉讼或告发,可由地方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予以审理、审判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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