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牧草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4页(637字)

新西兰牧草种子生产已有百年历史,是世界主要牧草种出口国之一。新西兰长期以来重视牧草种子质量管理,早在1929年为解决质量及种间混杂问题,政府颁布了《牧草种子审定条例》,对禾本科牧草及三叶草种子的质量审定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提出:国家要建立种子审定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用种者的利益,确保重要牧草品种在种子繁育各代中保持纯度。条例规定,在国家农渔部设有牧草种子质量管理部门,在地方设有派出机构,国家建立牧草种子检验中心。只有检测合格的种子才允许出口和销售。为此,凡牧草种子生产者生产牧草种子均应向农渔部种子审定局提出申请,填写表格,说明品种的来源及育种史、种子田种植史(禾本科牧草要求前两茬非同种,豆科牧草要求前三茬非同种),并提供证明文件。由种子审定局负责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审定种子应分为四级,即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审定一代种子、审定二代种子。还规定,因牧草不同田间检验的次数也应不同。根据种子审定标准,生产育种家及基础种子田间隔离带应宽达100米以上和200米以下,生产审定一代种子田间隔离带宽为50米以上,100米以下。在种子级别的认可中,不同种应有不同的规定。牧草种子审定制度中规定,应对申请审定的种子的收获、清选、贮藏等过程按照农渔部标准进行监督,并进行室内检验。如通过审定,种子审定局应对审定种子封袋,贴标签,标明审定种子的级别、种子生产者注册号及证书号,并出具包括标签上内容和种子净度及发芽检验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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