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作物种子基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6页(266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依本法规定生产优良种子的农业团体及农户,就其经营的种子生产圃,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指定,须接受由农水产部长官实施的种子生产圃基准方法和程序的检查。合格的优良种子,须附着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标识。拟以种子销售为业者须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出于培育、试验研究、销售、推广、繁殖主要农作物优良种子的目的,拟出口国产种子或进口外国产种子者,须按总统令的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推荐。进口的种子,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经过所定的试验研究后销售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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