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物种子生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6页(308字)

日本《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指定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以下称“指定种子生产者”)经营的指定种子基地,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其现场检查是由都道府县派有关专人,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检查主要农作物出穗、齐穗和成熟等情况。其种子检验主要由上述专人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发芽、不良种类和混杂物等项进行检验。该法规定,对基地生产地块和种子进行检查,必须根据指定种子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关于检查标准和方法,都道府县取得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后确定实施。该法规定,都道府县根据地块检查和种子检验的结果,认为种子符合本法规定标准时,向有关申请者提交由上级制定的地块检查证明书或种子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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