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品种实验鉴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0页(517字)

加拿大1976年《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中规定,用于试验和分析的种子样品应按规定的方式抽样,其用种定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制定种子测试的方法和程序及变异性限度。关于品种试验鉴定,一些有关法律还作出如下规定:(1)品种试验可分别在试验物、试验站和示范站进行。正常情况下,每一处只试验一种作物,试验的品种数量在25个以下。新品种应试验3年。(2)田间和试验室试验结果,每年组织各种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每年育种者联合委员会讨论选拔试验的结果,提出新品种名单并推荐给各农场。(3)国家农作物病虫防治委员会负责审查品种试验中新品种的抗病性鉴定结果;国家谷物委员会负责审查新品种的工艺及生化品质的鉴定结果,每年举行一次会议。(4)中央试验场负责审查育种单位上报材料,给予新品种命名,发给准予出售种子的许可证,并向农业部申请批准。(5)新品种经过上级单位审批后,中央试验场谷类作物室指定3-5人组成的委员会来确定新品种初步推广地区及种子需要数量,制定快速繁殖措施,决定出售给农场主的种子数量及价格。(6)推广地区多数农场获得新品种种子后,进一步的繁殖和保纯工作即交给加拿大良种繁殖协会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