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旧农机维修事业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3页(276字)

日本1979年《旧农业机械维修、流通实验事业实施纲要》规定:(1)计划的制定:事业实施主体根据第2项事业内容,制定出事业计划,提交都、道、府、县知事;知事根据事业实施主体提出的事业计划,在和地方农政局长(北海道为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长)协商之后,认定是否实施该事业计划。(2)计划内容,事业计划中要制定下列事项:事业实施主体的概要;关于设施的配备;关于设施的经营管理;现有农业机械维修设施状况;其他与事业实施有关的必要事项。(3)计划的变更,事业计划的变更应根据第1项进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