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62年农机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4页(776字)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62年8月17日通过《关于从根本上改进农用拖拉机、农业机械和配件质量的措施的决议》,决议指出,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加强物质技术援助,是党在农业方面的根本政策。生产高质量、可靠耐用的农业技术装备,是党、苏维埃和企业组织及工业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责成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委员会和部长会议,党的州委和边区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部和主管机关、企业领导、党团工会组织应经常地抓紧改进农业技术设备的质量问题,并采取一切措施去消除这一重大问题中的严重缺点。责成从事生产拖拉机、农业机械和配件的各工业企业的领导人和组织:(1)制定实现生产高质量的拖拉机、农业机械和配件的保证措施,特别是生产高质量的配件的各项保护措施,对企业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要求,生产产品要精确地根据标准、技术条件和安全技术的统一要求。(2)为了不断地提高商品质量,应经常完善生产工艺,迅速推广现代化的自动检验装备和工具,才能保证检验质量可靠和较高的生产率。(3)应按条例和严格的纪律来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指令,责成车间主任、工长和生产队长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对违反操作纪律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人员要严格地追究责任。(4)对执行标准、规范、技术条件、遵守操作流程和生产指令的情况应系统地进行检查。对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工具的精度进行系统的检查。(5)制定并实现关于提高工人,特别是年轻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措施,对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作业、车间、工段和革新能手的先进工作经验组织学习和推广。责成各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经济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加强国民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和企业技术检验机构在提高农用技术设备质量方面的作用,采取措施把有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稳定在这项服务工作之中,并要保证做好技术检验人员能系统地提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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