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安全装备鉴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0页(211字)

日本1976年《确定农业机械安全装备对策的实施纲要》第5条规定,接受安全鉴定者或其一般继续人可以把安全鉴定证明贴在符合下述3种情况的农业机械上:(1)经过安全鉴定的农机。(2)鉴定后,若有关的结构或安全鉴定标准发生重要变化,对结构有变更但又经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3)根据变更后的安全鉴定标准进行安全鉴定的农机。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式样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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