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装备防护装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0页(398字)
美国1978年《农业装备的安全标准》规定:(1)下述机件应加防护罩或用位置防护法防护,以减少在不当心时接触到下述危险机件:①产生驱动力的运动构件;②发动机的转动机件;③发动机的转动机件;④外露齿轮副、皮带、链条传动轮和张紧轮和咬合点;⑤在所有离合器切离时,仍随发动机运转的传动装置中的平皮带轮、三角皮带轮、链轮和齿轮的外端面;⑥带有诸如外露螺钉、键或螺旋副等凸出部的旋转部件;⑦除了光轴端部凸出量小于轴的直径的1/2之外的一切转动轴;⑧当传动装置在运动时操作者可能与之接触的地面驱动件;⑨热到足以使正常操作和保养人员受伤的表面。(2)工作部件应在保证机件预期效果所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大程度防护。(3)在动力切断后部件仍可继续转动的情况下对可开启或去掉的门或罩盖,应在就近范围内备有:①容易看到的转动象征或旋转的听觉信号;②一个适宜的安全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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