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安全标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2页(215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如果监察官认为某一机械不安全,他可签署一个包括有下列文字的通知单贴在该机械上“鉴于不够安全,本机械(机械名称)禁止使用”。(2)除监察官外,任何人不得将此通知单去掉;监察官确认机械已变得安全时,可以去掉通知单。在监察官去掉通知单之前,所有者不得使用、出售、出租或分散机械的所有权。(3)如果所有者认为通知单不合理,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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