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4页(296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为贯彻本法规定,劳工部长可以随时任命任何具有试验安全架必要设备的试验单位。(2)对于准备制造或销售安全架或把安全架安装在拖拉机上的申请,批准的试验单位将按规定的表格发给申者1份试验结果报告,并向部务秘书提交报告的复制件。(3)在接到申请后,如果部务秘书确认按本条第(2)款规定所作出的报告,表明其安全架符合本条规定的结构标准和规格,应发给该安全架的批准证书。此类批准证书可能针对单个安全架,也可针对同样设计、同样材料、同样结构的成批安全架,并应指定一个专门的标记或号码,打印在证书所属的每一个安全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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