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户农场财产占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5页(290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15条规定:(1)农场财产归全体场员所有。(2)财产的使用按协议由场员实施。财产分配契约由农场主或被委托者执行。如有必要则使用和分配的其他方案由合同规定。(3)对于职员退场,可得到除了基本生产资料外,部分财产(投资、股票等)的货币补偿。财产划分和补偿金发放办法可由全体场员协议确定,或诉诸法庭。补偿金发放期限不得超过5年。(4)农场可依法向企业、团体、个人拍卖、转让、交换、出租、抵押自己的财产所有权。(5)农场可依法从企业、团体、个人收买、承租、抵押财产。(6)农场财产可依法自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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