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乡村代表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9页(261字)

尼日尔1993年《农村资源使用监督法令》第122条规定,政府应当设立两个新的农村资源使用监督机构,一个是国家乡村委员会代表机构,由行政区和自治区常务秘书处负责;另一个是自治区土地委员会。第124条规定,行政区常务秘书处主要负责技术专业准备及自治区土地发展计划的准备工作。第118至121条规定,乡村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非官员代表组成,代表广大农民制定日常工作议程,关注农民权利保护。委员会在有些问题上负有双重责任,主要是管理乡村土地的使用和期限,完善土地档案修改保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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