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烟叶生产组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3页(349字)

1986年12月26日修订颁布《叶烟草生产组合法》,1988年12月31日再次修订颁布。本法以烟草耕作者的组织谋求增进烟叶生产力、提高耕作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为烟草事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而规定有关叶烟草生产组合的设立、组织和运营的事项为宗旨。本法由4章35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烟草耕作者和组合分别设立组合和叶烟草生产组合会。(2)依据本法设立的组合及联合会皆为法人;组合及联合会不得有有关政治的行为;公务员、韩国烟草人参公社的任员和职员不得作组合或联合会的任员或职员。(3)公社可对组合或联合会支付补助。烟草耕作指导师的薪俸可予以全额补助。(4)财务部长官可对组合和联合会下达必要的监督命令,或让有关公务员检查其账簿、书件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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