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3页(425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农村,曾经存在过以产业组合为首的多种农业合作组织。进入战时,1943年曾统一成为农业会,后被取缔。战后初期,占领当局比较重视农村的农业协同组合,使农业合作性质的集体组织得以恢复。1947年,日本国会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把战前的农业会改组成农业协同组合。该法对农业协同组合作了全面的法律规范。农业协同组合得到了迅速发展。50年代,该机构的一些职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由政府支付工资报酬。60年代后,政府提供的补助金按规定不直接发给农民个人,而主要支付给农业协同组织。在政府补助金的支持下,1954年成立了全国农协中央会。农业协同组合起到了组织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并成为代表农民影响政府和决定农业政策的强有力的农村压力团体。《农业协同组合法》于1976年、1986年、1993年进行了修改,由6章6节102条组成。该法颁布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令、省令,保证法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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