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代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265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3章规定:(1)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大会,可按章程规定,由代议员组织。代议员各有一个表决权。代议员由正式会员选举出的人担任。代议员须为正式会员组合的理事。代议员的定员不得低于正式会员总数的1/10。代议员任期3年。(2)全国中央会的大会由代议员组织。代议员按本法规定执行。(3)自中央会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在创立会规定期间内,都道府县中央会代议会由创立会选任的人充任,全国中央会代议员由创立会选任的人充任。选任代议员定员,由创立会决定。
上一篇: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设立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