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86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0页(241字)

1986年10月12日,菲律宾制宪委员会通过《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农业合作制度。并规定,为实现国民经济目标,鼓励合作社扩大其所有权的基础;国会可通过立法允许渔业合作社小规模地利用水产资源;合作社有建立和经营经济企业的权利,但须服从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促进公平分配而进行的干预;国会应设立一个机构,促进作为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工具的合作社的活动和发展。宪法还规定,国家承认农民合作社参加土地改革的计划、组织及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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