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5页(391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43条规定,合作社进行清算或破产后,若自身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债务,在章程规定的对补充入股的责任范围内,社员将对合作社的合约和其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第45条规定,社员对补充入股的责任不依社员的情况不同而定。此类责任的程度对每个社员均等,若根据社员持股的数量或其他此类原因来定,则每股须承担同样的责任。第48条规定,若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理事会将保存所有社员的入社申请,直至社员资格中止。通知社员离社的文书将保留3年。第49条规定:(1)在社员资格中止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若合作社进入清算或宣布破产,即使社员资格中止,对补充入股的责任仍有效。(2)社员资格中止后产生的此类合约,被中止资格的社员不承担责任。但若中止资格的社员继承人或其他继任者提出继承其在合作社的权利,中止资格社员的财产将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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