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66年集体农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1页(199字)

苏共23大后,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十分重视提高农庄庄员从物质利益上对发展集体农庄公有生产的关心,于1966年5月通过《关于提高集体农庄庄员对发展公有生产的物质兴趣的决议》。决议要求,集体农庄自1966年7月1日起,按照国营农场职工相应级别的工资率,向集体农庄庄员发放有保障的劳动报酬(货币和实物)。生产定额参照国营农场类似工作的劳动定额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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