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理事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3页(517字)

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1971年3月11日通过,苏联部长会议1971年6月16日批准《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条例》。共16条。主要规定:(1)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是选举产生的中央一级的集体农庄社会性机构,其任务是全力巩固集体农庄制度,始终不渝地贯彻共产党制定的农业发展纲要;(2)理事会应选入有经验的集体农庄主席、集体农庄先进生产者、农业专家、跨农庄联合企业和农业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科学家、同集体农庄的活动有关的苏联各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人;(3)理事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4)理事会每5年召开一次加盟共和国集体农庄理事会全苏代表会议,代表会议选举理事会,任期5年;(5)理事会根据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6)理事会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理事会的各种组织活动,编制工作计划草案、审议提交讨论的材料,听取各地集体农庄理事会的报告;(7)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理事会主任秘书主持各部的工作;(8)为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及其主席团会议准备材料以及在技术和事务方面提供服务的工作,由苏联农业部机构负责;(9)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具有刻有其名称的公章和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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