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社员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4页(790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第3章中规定:(1)社员在合作社事务中的权力,特别是对业务活动的领导,对结算的审核和利润、亏损分配的权力,通过在全体社员大会上由出席大会的社员作出决定来行使。(2)每个社员有一票。章程可规定给予多票权。多票权只能给予对合作社业务活动作出特别贡献的社员。给予多票权的条件应在章程里规定。任何社员不得享有三票以上权力。在进行1/4多数表决时以及章程对多票权有取消和限制规定时,即使是曾享有多票权的社员也只有一票。(3)社员必须亲自行使其表决权。无业务活动能力或业务活动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的表决权以及法人的表决权由法定代表行使。(4)社员或其法定代表可授予委托书。委托书须是书面形式的。一个全权代表不能代表两名社员。(5)只要根据章程或本法没授权予其他人,就由董事会召开全体社员大会。如果是合作社利益需要时,全体社员大会可在章程和本法规定情况外召开。(6)1/10社员或是章程为此规定的少数社员,如果在有他们签字的报告中陈述要求召开大会的目的和原因的情况下,应立即召开全体社员大会。以同样的方式,社员有权要求,宣布全体社员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7)要求未被采纳,法院可授权给提同样要求的社员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或宣布主要内容。与召开大会和宣布主要内容同时,要公布法律授权。(8)召集全体社员大会的目的应随时公布。(9)对于全体社员大会的决议应有记录。(10)全体社员大会对于年终结算、社员分配的利润或亏损以及董事会和监委会任免事宜作出决议。年终结算和业务报告连同监委会的意见,至少在大会前一周送交合作社业务室或者在董事会公布的适当地点供社员们查看或了解。每个社员有权索取一份年度结算、业务报告和监委会意见的复制本。(11)全体社员大会的决议由于触犯法律或章程,可通过提出诉讼予以撤销。诉讼须在一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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