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股份本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290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4章中规定:(1)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股份数额。(2)本金必须立即支付,合作社理事会可允许分散付款。(3)每个社员在理事会同意后可另外投资,但最多不能超过章程限定股份。(4)每个社员有义务以1股入社。(5)只要社员未离社,担保金额就不应由合作社付清、抵清或在合作社商业活动中用作保证金。对欠债付款,社员不能抵清。社员分配共同财产的款项,用作保证合作社可能出现的亏损,特别是用作社员破产程序或调解程序中的花费。(6)不允许将担保金额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这种转让或抵押对合作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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