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四类合作社示范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4页(295字)

法国1959年发布《谷物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类)》。该章程中规定:(1)无论使用何种生产手段和采用何种生产技术,本合作社的任务是根据章程规定形式开展或协助开展谷物及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储藏、保管、加工、流通和销售等业务。为了资助收获谷物,合作社可以签发各种农产品栈单和现存的谷物的票据。(2)偿还借款时先国家股金,后社员股金。(3)如果按谷物的规定,全国跨行业谷物局担保的栈单或票据期满后,谷物局代合作社全部或部分偿还。代表国家的谷物局有占有属于合作社的动产和动产票据的优先权。(4)本合作社受农业和发展部长以及全国跨行业谷物局的监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