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董事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78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合作社董事在社员大会上从合作社社员中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同本社的竞争活动。董事人数由章程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2)董事任期2年、3年或4年,每年改选1/2、1/3或1/4。合作社章程要确定董事的任期和改选期间。(3)董事应以个人或集体名义为合作社负责。应在任期内另购章程确定数量的股份。这些股份不得转让,存放合作社。社员大会有权撤销一切董事职务。(4)董事会按合作社的需要召开会议,每季不得少于1次。(5)董事会负责管理合作社,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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