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1页(332字)

法国1973年11月7日《关于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应经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合作社的管理工作。(2)入社、退社和开除社员以及股份转移和偿还,由监督委员会决定。章程可规定监督委员会有权决定自己的业务。(3)监督委员会随时可审核和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可调用工作需要的材料。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监督委员会递交一份工作报告。(4)财政年度结束后,管理委员会要向监督委员会递送经营账、盈亏账和资产负债表,请其审核检查。(5)监督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6)监督委员应按章程规定,认购足够数量的股份,而且不可转让。(7)合作社应对监督委员的工作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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