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0页(704字)

埃及于1944年颁布《关于埃及合作组织的法令》,对合作组织的原则、机构设置等作出具体规定。1952年7月国内自由军官组织推翻旧王朝统治,废除君主制,成立埃及共和国。革命后,政府致力发展农业经济,1952年、1961年、1969年先后进行三次土地改革,并于同期颁布或重新修订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分到土地的农民全部参加由政府控制的生产和销售合作社。为保证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土地改革法》专设一章加以规定。内容是:依照本法规定将以村为单位成立农业合作社。参加者包括:同村分得土地的人和自有土地不足五费丹(1费丹相当于4200平方米)的人。如果情况需要,经社会事务部长同意,也可以跨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应遵守1944年《关于合作组织的法令》的规定和本法的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农业合作社从事下列工作:根据农业社社员的需要接受多种形式的农业贷款;向农民提供耕种土地所需的种子、肥料、牲畜、农业机械,以及收割、运输所需要的手段;妥善组织农业生产,充分利用土地,其中包括种子的精选、农作物的分类、病虫害的防治、沟渠的开挖等;为社员出售农产品,并从中扣除其每年应上交的土地购置费、土地税、农业贷款以及其他债务等;提供社员所需的其他农业服务和社会服务。关于机构设置,法规规定:农业合作社在一名由社会事务部选派的官员指导下进行工作,这名官员可以负责一个以上的合作社的工作。根据1944年法令规定,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应共同建立全国性的合作总社或合作社协会。社会事务部长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必要措施以保障合作社开展以上各项工作。埃及农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后,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一定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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