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农村金库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5页(380字)

韩国《新农村金库法》规定:新农村金库应由20名以上发起人订出章程,经创立总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主务部长官批准,进行设立登记方可成立;管辖登记所应备置新农村金库登记簿;一个金库会员人数应为50人以上;出资一股金额由章程规定,每个会员可拥有出资股数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总出资股数的10%;会员具有平等表决权和选举权而与出资股数无关;会员要向金库缴纳的出资金不能与对金库的债权相抵消;会员的责任以其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度;金库资本金为会员缴纳的出资金总额;退出会员可按章程规定,请求退还其出资金、寄存金、积累金;当会员不履行对金库的债务时,经理事会决议后,金库从该会员出资金、寄存金及积累金中得到优先偿还。该法还规定,凡进行虚假登记,或使金库发生与政治有关行为的,可对金库任员、职员或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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