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农业信贷作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0页(256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627条、第629条、第645条、第648条规定:(1)地方农业信贷银行可向个体会员与集体会员发放短期贷款与中期贷款,以及向个体会员发放长期贷款。(2)地方农业信贷银行除办理社会资本、储备金、保证金等资金外,可被授权接受个人的活期和定期存款,进行借款和接受贷款担保证券。(3)地方农业信贷银行的短期存款应转交给它的地区银行。这些存款总额必须由到期即可提取的相同数量的资产来代表。(4)地区农业信贷银行应负责按照地方银行的利益来进行支付和进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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