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6年农业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4页(407字)

为扭转农业严重衰退、农业合作信贷系统贷款量下降,贷款损失增加、出现全系统亏损的困难局面,美国国会于1986、1987年连续两年重新公布《农业信贷修正法》,作出如下规定:(1)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和生产信贷协会分别调整合并,减少数目,扩大规模,由实行联营逐步改为农业信贷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中短期和长期贷款。(2)在三个专业银行实行联合经营的基础上,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合并为农业信贷银行,以利集中灵活地调度资金。(3)区合作社银行和中央合作社银行合并为国家合作社银行,实行分支制度。(4)成立联邦农业信贷银行筹资公司,自办发行全系统统一农贷债券和贴现票据,并在二级市场,按市价进行初级交易,以增加资金的筹资。(5)成立农业信贷系统资本公司,由专业银行和协会提供资金,相互融通提供支援,并接管沉淀贷款,进行处理和回收。政府对全系统的财政支援也由该公司统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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