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退休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2页(1378字)

南斯拉夫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议会1977年6月20日公布《关于农业劳动者的退休、残废保险和老年户农业劳动者获得退休金权利的法令》。本法令由第1章一般条款、第2章退休和残废保险、第3章老年户农业劳动者权利的获取和确定的条件、第4章权利的使用和丧失、第5章权利的实现、第6章资金、第7章过渡条款和结束条款等组成,共75条。主要规定:(1)农业劳动者的退休和残废保险,以及老年户农业劳动者获得退休金权利,是按农业劳动者自愿、互助原则和根据过去劳动,以及伏伊伏丁那农业劳动者退休和残废保险自治利益共同体的自治原则为基础的;如果退休金享受者获得多种退休金权利,则他只能按自己的选择享受其中一种退休金;以本法为依据的权利既不可剥夺,也不能继承,且长期有效。(2)以农业劳动作为其惟一或主要的职业、使用个人所有的资料劳动、年满15周岁的人,可成为投保人,在农业劳动者家庭可有多名投保人;投保人实现退休和残废保险权利的条件是,投保人参加保险至少5年;不退休工龄满35年(妇女)或40年(男子),不论其年龄当年是否满60周岁(妇女)或65周岁(男子),以及至少有20年保险工龄时,投保人则获得领取年老退休金的权利;对于有20年保险工龄的年老退休金,其金额不得少于退休金基数的40%;年老退休金最高金额为退休金基数的85%;能部分从事农业劳动而年满55周岁(妇女)或60周岁(男子)有权领取残废退休金;由工伤引起的残废,无论退休工龄长短,都有权领取残废退休金,残废退休金确定为退休金基数的85%;残废退休金不得高于退休金基数的85%;投保人有至少20年保险工龄情况下,家庭成员有权领取家庭抚恤金;当退休工龄满30年(妇女)或35年(男子),不论其年龄大小,或当年满55周岁(妇女)或60周岁(男子),而保险工龄至少有20年的情况下,1943年9月9日以前参加人民解放战争的老战士投保人有权领取退休金,其退休金水平,最多可达到退休金基数的85%。(3)其成员从事农业活动是惟一或主要职业、对使用工具拥有所有权、年满60周岁(妇女)或65周岁(男子)、还有完全没有劳动能力、年龄不满26周岁的年幼成员的家庭被认为是老年户,享有领取退休金、保健费的权利;退休金数额每月不得少于500第纳尔;有一个或多个成员是1943年9月9日以前参加人民解放战争的老战士的老年户,可获得领取退休金的权利,其退休金可增加5%-20%。(4)残废退休金的权利一直持续到该权利所根据的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情况不再存在为止;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退休金享用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时间内不享受退休金;老年户享受退休金权利,从关于转让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合同规定开始支付农业用地价格之日起,到老年户的任何成员具备享受退休金权利的条件之日止;在获得权利期间确定的退休金水平,在享用期间不得降低。(5)由决定参加退休保险和残废保险的农业劳动者缴纳捐款而联合起来的资金,是共同体的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共同体大会确定保险基数和捐款比率;保险基数的金额不得少于1000第纳尔;农业劳动者捐款的摊派和征收,由区主管收入事务的管理机构,按照征收农业部门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期限和程序进行。在计算和征收捐款、保证金、利息,以及考虑惩罚措施和法律手段方面,适当地采用有关公民税收法令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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