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旱地作物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7页(815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旱地作物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保险标的,包括土豆、黄豆、赤豆、菜豆、糖菜、甘蔗、麻草和茶树。(2)保险责任,由台风、洪水、干旱、夏冷、大雪和其他气象因素以及由火灾、病虫害、野鸟和野兽造成的损失。(3)保险日期,从发芽季节起到收获季节止。(4)共济条件及共济关系,凡是在组合所在地区有住所,而共济标的种植面积符合条件规定的农户,都有资格参加旱地作物共济。(5)标准产量,按共济标的种类以及每一个组合员分别制定,以每10公亩作为一个耕地单位,算定耕地单位标准产量,组合员的标准产量等于单位标准产量乘以耕地单位数。(6)共济金额,是各组在发生共济事故时向农户支付共济金(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不超过这一最高限额的范围内按实际受灾程度支付共济金。(7)共济费率(保险费率),组合可按共济标的种类和不同的危险程度,在不低于农林水产大臣制定的标准共济费率的情况下,参照有关条款制定共济费率;组合可根据共济事故的状况划分组合员所处的危险程度,按其危险程度制定共济费率。(8)共济费及共济责任的分担,在组合员(农产)负担的共济费(组合员的共济金额乘以标准共济费率)中,组合员自身负担40%,国库分担60%。关于责任分担,可由组合承担总共济金额的1成,剩下的9成由联合会接受分保。(9)共济金支付(赔款)对象和损害,其中,铃薯、甜菜、甘蔗及啤酒花,按每一种共济标的和每一个组合员,若共济责任期间发生共济事故,致使歉收量超过组合员耕地标准产量的二成,超出部分便是责任损害,由组合负责赔偿。大豆、小豆、菜豆及茶,按每一种共济标的和每一个组合员,若共济责任期间发生共济事故,致使歉收量超过组合员耕地标准产量的三成(大豆二成),超出部分为责任损害,由组合负责赔偿。(10)共济金的支付,组合支付的共济金,按共济标的种类和各组合员,按有关规定算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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