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然橡胶检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2页(277字)

1988年,农业部发布《天然橡胶和其他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条例》,共11条。主要规定:天然橡胶和其他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场(厂)设立检验室,省(区)设立检验站,农业部设立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所,负责产品检验和质量监督,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凡正式投入生产的天然橡胶和其他热带作物产品出厂或销售,都必须经过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决定产品等级;生产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制订出厂的控制指标,保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检验人员弄虚作假,修改产品检验数据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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