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行为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0页(248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农业法第90条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9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9条、第25条、第62条、第71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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