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机产品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6页(275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1998年3月12日联合发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30条。其中第3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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