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2年农民股份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8页(218字)

1992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按产权归属一般可设置为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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