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注册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3页(226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凡合作社的宗旨是根据合作原则改善社员的经济利益的,均可按照本条例注册。(2)注册合作社若有一个或多个社员本身亦为注册合作社,则其所负的责任应属有限。(3)任何合作社若其社员人数不足10名者,均不得注册。(4)凡注册的社团名称须附有“合作”字样。(5)如需注册,合作社必须向注册官递交申请书。(6)申请书须按本条例规定要求签署。(7)合作社在获准注册后,须缴付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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