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财产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224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合作社不得向非社员贷款,但如经注册官同意,注册合作社可向另一注册合作社贷款。(2)除经注册官许可外,注册合作社贷款时不得以任何动产作担保。(3)当局可以通过命令,禁止或限制注册合作社贷款时以任何类别的不动产作按揭。(4)注册合作社可接受非社员的存款及贷款,但须以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范围及办法办理。(5)注册合作社与非社员间交易须受规则内有关禁止及限制的规定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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