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核账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177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官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查核每一注册合作社的账目,或以一般或特别命令以书面授权某人查核。(2)核账工作应包括审查未还债务及评估该注册合作社的资产及负债。(3)注册官及指派查核合作社账目者在必要时,有权传召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持有社务簿据或文件的职员出示簿据、文件、现金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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