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1页(222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8章罚则中规定:(1)合作社设立人、理事、监事及清算人违反本法有关申请登记、公告的规定时,可处以20元以下罚款。(2)违反有关合作社章程、大会记录、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清算报告书的规定的,可处以30元以下罚款。(3)违反关于查阅书类,拒绝查阅规定的,可处以30元以下罚款。(4)违反规定不进行破产申请者,可处以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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