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委托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236字)

台湾政府1964年公布《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共10章58条。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公粮委托仓库的指定,第3章保证,第4章公粮收储与碾拨,第5章不合格公粮的处理,第6章仓储稻谷的损耗,第7章公粮稽查,第8章公粮仓库防护,第9章委托业务的终止,第10章附则。其中第1章总则中指出,所称公粮,指粮食局保管或委托经收保管的稻谷、糙米、白米及其加工副产品。所称委托仓库,指经粮食局委托承办公粮的经收、保管、加工拨付业务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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