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稽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257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7章规定:(1)管理处对委托仓库收储的公粮,每月应派员检查一次。每三个月应办理联合稽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查。(2)稽查时,应会同仓库负责人共同办理。(3)测计存粮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测计存粮计算标准及方法按本办法规定执行。(5)测计仓存公粮数量与应存数量发生盈亏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6)管理处接到稽查人员稽查委托仓库报告后,对于委托仓库应行改善或纠正事项,应以书面通知委托仓库按期限改正,并抄送粮食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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