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植物品种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512字)

台湾当局为统一办理植物新品种的登记命名,于1965年3月颁布《农业用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登记命名办法》。该办法后于1980年、1981年进行修正。该办法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1)对新品种含义作出解释,即系指农业试验研究机关、学校或个人分离、定性而育成或引进后经驯化、选拔的优良品种。(2)规定新品种登记命名时,应将植物名称,育成经过、品种特性、栽培或品种优劣点详细列表说明,送有关试验所核转主管部门审查。(3)规定申请登记命名品种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单位产量价值较已登记品种更优良的;品质较已登记品种更优良的;具有特殊或免疫效果等优点的;具有学术研究或应用价值的。(4)规定主管部门对新品种登记命名的审查,应按申请登记命名的品类,聘请有关学者专家组织审查小组办理。(5)规定申请登记命名新品种的试验成绩,经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按有关品类分别由有关试验所登记命名,并层报政府核备公告。(6)新品种的命名,除特殊情形可以其他名称命名外,应以育成或引进试验单位或个人的简称冠于其上。(7)登记命名的新品种,经推广有显着成效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奖励;未经登记命名的新品种不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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