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使用证核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3页(192字)

台湾当局为统一核发农机机械使用牌、证之作业程序,特制定《核发农业机械使用证须知》。共14条。其中规定:(1)凡从事农业产销用途之动力机械,其申请登记发证均照本须知办理。(2)农机使用证,由乡镇县辖市区公所核发之。(3)申请对象以拥有农机之农民,并确定从事农业耕作者为限。(4)1台发动机用于2种以上农机时,仅得选择其中1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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