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标准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7页(254字)

台湾1983年《农药管理法》第3章中规定:(1)农药制造业者应设立农药工厂,除按有关法令办理工厂登记外,并应符合农药工厂设厂标准,其标准由台湾当局主管机关确定。(2)核准设立的农药工厂,在订购机器设备后,可申请购买所需的试车原料。(3)农药原体的输入,限于农药制造者申请。(4)输入农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或紧急防治之用。(5)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专供输出的农药,可按照买方订购的要求,经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核准的,不受本法有关核准登记及农药标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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