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1页(321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4条关于应列入协定的迁徙物种附件中规定:(1)附件中所列的迁徙物种有两类:一类是保护状况不佳,需要签订国际协定来加强保护和管理者;第二类是需要通过签订国际协定来加强国际合作,从而改善其保护状况者。(2)必要时,同一种迁徙物种可以同时列入附件。(3)属于附件所列的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设法签订有利于这类物种的协定,并且应优先考虑那些保护状况不佳的物种。(4)应鼓励各成员国为就那些定期穿越一国或几国管辖范围的野生动物的一个物种或属于较低级分类单元的种群或任何由地理分隔的部分种群签订协定而采取措施。(5)凡是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各项协定都应抄送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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