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公约保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2页(335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20条保存国中规定:(1)本公约的正本系用英文、法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的正本交保存国保存。保存国必须把经过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签过字或已递交过加入书的国家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2)保存国与有关国家的政府协商后,应准备本公约的阿拉伯文和中文的正本。(3)保存国应把本公约的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本文书的交存,本公约的生效,本公约的修改,特别保留和废止等等事宜,通知所有的签字国和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和秘书处。(4)本公约一经生效,保存国即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一份经核正的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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