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5页(537字)

《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法规》第20条规定:(1)由主席团决定之后,国际狩猎协会的会员及合作者将被召集起来参加全体大会。(2)全体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并一直延续下去。(3)这样的决定是有道理的。全体大会必须包括至少1/3的国际狩猎协会正式会员,他们或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同时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国家代表团派代表,并向国际狩猎协会提供资助经费。(4)三年一次的全体大会选举出本届国际狩猎协会的主席及主席助理。(5)全体大会将明确规定国际狩猎协会的总政策,听取各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并讨论要采纳的方案。最后此方案书由投标决定:批准提名的新会员;检查主席团的财务账目;各派代表确定各须交纳的经费;会员会费及商定出卖专项方案的价格等。第21条规定:(1)主席团可以在任何时候召集一个特别全体大会,但应在三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如果至少有100名正式会员联名要求召开全体大会,主席不得不发出通知,召开全体大会。(2)如果大会的目的是修订法规或解散国际狩猎组织,此类大会必须由至少2/3的正式会员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同时,至少要有提供资助的国家的2/3派出代表参加全体大会。第22条规定,根据法规,代理人在全体大会上的投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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