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细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6页(322字)

《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法规细则》第1条规定:(1)为使各种协议能按照本章程第2条所述条款来执行,并阐明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之宗旨,有必要指出:该协会之所有成员国的代表团团员应包括政府官员,体育界,猎人及科学家。(2)因此,组建代表团必须遵守以上原则,代表团成员须真正代表以上所列之人。一旦代表团成立,团员能及时掌握授权令。(3)不是按以上结构组成的现有代表团,必须按此结构选举正式成员,如正式成员名额已满,他们还可作为编外成员。(4)符合基本规则之狩猎法:如射杀,追猎,鹰猎,都可列入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法律顾问之同意。第2条规定,荣誉成员的任命由主席团或国家代表团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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