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权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2页(384字)

韩国《山林法》第77条规定,国有林的借入人不得到山林厅长的许可,不能转贷山林或让渡其权利及提供担保。第78条规定,山林厅长在符合下面各款之一情况时,应取消出租或使用许可,让其返还出租山林的全部或一部分:(1)在指定期间内不缴纳出租费或使用费时;(2)认为出租或使用目的的事业没有进展或无成功可能时;(3)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之命令及合同中规定的事项时;(4)用欺骗方法得到出租或使用许可时;(5)错误地做出出租或使用许可时;(6)为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事业而认为特别必要时。根据规定取消出租或使用许可时,可以令借入人采取必要措施,返还从其出租或使用的山林中得到的不当利润、或除去工作物及恢复其原状。依据规定取消出租或使用许可时,可参酌借入人的收益和租用费或使用费,依据总统令之规定,返还租用费或使用费之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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