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国有森林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7页(442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11条规定:(1)如果总统认为是正当的,可以合理要求任何已宣布或者意欲宣布为国有森林区域地役权或收益权;总统得任命公职人员为林务调解官,或作他认为合适的安排,调解并决定地役权、收益权之类权利的存在、性质和范围。(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任命的林务调解官或其他人,在适当的调查后,他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公正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认许或拒绝根据本条(1)款提出的那些要求。就本条目的而言,认为改变种植的实验不是一种权利。(3)根据本条(1)款任命的林务调解官或其他人认为全部或部分补偿本条第(2)款承认的地役权或收益权是有利的或者是必要的,他得确定付给该地役权、收益权享有者补偿金的数额。但是,为了森林管理,行使或者享有地役权、收益权而限制或禁止收集林产品、狩猎、捕、布设陷阱、阻塞河流、放牧家畜、燃火等所花费用不应支付。第14条规定,不论是否与本法规定相矛盾,总监督官不得禁止和限制第11条法定地役权和收益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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